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人证言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根据该条规定,成为证人的先决条件是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而成为证人的基本条件则为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两者缺一不可。
对于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主要指盲、聋、哑人或者
其他生理缺陷的人,但是并不表示上述人均不能成为证人,只有上述人具备成为证人的两个基本条件,是可以成为证人。对于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注意是指智力上或精神上存在障碍的人,这类人还应当包括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的人,这类人不能作为证人,但是应当区别的是上述人在其智力范围内或者精神状态好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作证。
对于年幼的人,主要指未成年人,根据民法理论来看,十岁以下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儿童一般不能作为证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作其认知范围内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