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强制劳动者加班?
依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 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 40小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 间,安排劳动者加班。 具体而言,延长工作时间分成如下两种法定情形:第一种情形,协商延长。《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 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1995年劳动法实施意见》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 (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7...全部
依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 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 40小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 间,安排劳动者加班。
具体而言,延长工作时间分成如下两种法定情形:第一种情形,协商延长。《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 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1995年劳动法实施意见》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 (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7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该两条就是关于协商延长的规定,这是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情形。按照 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先与劳动者进行 协商,否则无权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也有权予以拒绝。第二种情形,特殊情形下的延长。
也就是在符合《劳动法》第42条、《劳动部 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情形之下,由于 情况特殊或情况紧急,而必须采取加班措施。《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 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 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 规定〉实施办法》第7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 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 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 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 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在上述情形之下,用 人单位有权直接安排劳动者加班,而不需要履行协商的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延长劳动时间,都需要按照《劳动法》的 有关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