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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电子证据有哪些特点呢?

微信电子证据有哪些特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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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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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提出,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渠道取得的证据,无法成为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凭证。这一规定,明确了合法性是作为证据的最基本要素。
  所以,通过暴力手段、非法囚禁、欺骗等方式而得到的证据,根本不具有法律效用,而通过偷拍、偷录等方式得到的资料,在不能对他人的隐私造成侵犯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在微信聊天中,语音是诉讼双方自愿采取聊天方式对交流内容的自然保存,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到隐私侵犯,也不属于偷录的情形,符合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诉讼凭证提交。
   (二)真实性和关联性 由于微信聊天软件没有实名,无法认定该账号的使用者就是本人,那么在法律上,微信证据和纠纷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待证,因此,必须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双方就是该微信账号的使用者加以证明。
    而对账号的身份认证,当前的司法现实操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当事人自己承认,由当事人在法庭庭审活动中认可自己即为微信聊天的相对方;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采用本人自拍照作为头像,清晰可分辨,和当事人特点相同;3、网络实名制、电子数据发出人身份资料认证;4、第三方机构辅助核查,提供证据。
    从上述方法可以看出,当事人若想以一己之力收集数据十分困难,技术方面和对方当事人的配合度方面是最大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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