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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中止执行结案恢复执行有法律依据?

和解中止执行结案恢复执行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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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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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撤销申请不同于放弃实体权利,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自愿书面放弃对被执行人追偿的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这是其在执行程序中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执行法院可将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中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并根据这一兜底条款裁定终结执行。     这种情况下,由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的是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的基本诚信规则,申请人自然无权要求恢复执行。
  但是,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其放弃的只是程序上权利,放弃的只是要求执行法院继续推动本次执行程序的权利,故只能产生放弃本次执行程序的效果,撤回后又回复到未申请时的初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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