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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本质追求的思考是怎样的?

对民法本质追求的思考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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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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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民法。中国民法的参照物就是罗马私法和西方民法。中国民法与西方民法一脉相连,罗马私法的精神就是它的精神。私法的制度渊源,从罗马法开始起源,贯穿了整个西方法律历史,丰富深厚,是繁纷复杂的私法学说和社会实践的积淀物。
  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  罗马法认为,私法是涉及个人福利的法,它直接以个人福利为最高原则,从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人手,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界限。
  西方各国都从这一意义继承和发展了私法,所以,当在实质意义使用民法或者私法术语时,民法学理均以直接涉及个人福利作为其实质含义,一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都是民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的法。
  这里的市民社会并非我们现在所理解的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存在,而是“人为的人群”。与之对立的是“自然的人群”。家庭、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都是自然的人群;村庄和城邦是“人为的人群”。
    “自然人群”与“人为人群”的不同,在于前者以血缘关系为联系的依据,后者以非血缘关系或陌生性为联系的依据。市民社会是“市民”的社会,它是主体的组合,在家父作为主体的意义上,它很符合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表达。
    作为这种社会的宪章的市民法,当然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共同体的成员资格间题,这方面的规则被称为“人法”,其次才以物法解决市民间的财产关系。市民社会问题,先当是市民社会的成员资格问题,这一问题在民法上的表现为人格关系并把它提到比财产关系更重要的地位上来,由此建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的联系。
    而伶柔教授以古代世界商品经济发达说为支点,提出“发达的商品经济造就发达的罗马法的理论”。民法学界一些学者感到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缺陷,尝试从另外的角度解释民法。
  1991年,产生了张俊浩的民法定义:民法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一定义把调整人身关系界定为民法的优先任务,财产关系是其第二位的任务。
  它还使用财产关系的概念取代商品关系的概念,扩大了民法的调整范围。1997年,产生了徐国栋教授的民法定义:“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部门”。
      这个定义从既有的理论成果和改革成果出发,摆脱商品经济的法律观的影响,把对民法的透视点从物转移到人,从客体转移到主体。梁慧星研究员认为,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关系的基本法。
  其理解的民事生活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经济生活,另一个是家庭生活,因此“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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