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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适用于哪些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责任适用于哪些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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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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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 定,行政责任适用于下述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生产、销 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 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 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 验、检疫结果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对消费 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 费用或者赔偿损失,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 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等。
    可以看到,行政责任的适用范围与民 事责任在某些问题上发生了重合,这样一来,遭受侵犯的消费者在追 究责任时,也就有了选择性,既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如要求经营者返 还财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也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违法经营者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本法中列举的 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照本法规定的处罚方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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