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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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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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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 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 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 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 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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