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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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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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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在广东或者上海,吕先生的主张很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针对婚姻纠纷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至于另一方对取得房产做出的贡献,可以适当补偿。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解答观点同广东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的房产证并不是证明房产所有权的唯一依据,但若有证明在结婚前双方认可房屋为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出资的证据,比如签有“约定房屋共有”的协议,虽然房产证上登记为一人,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
    但如果是在河南,吕先生若想赢得诉讼就没有那么轻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民事审判指导意见中指出:“一方婚前借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购房所欠债务主要是用婚后共同所得偿还的,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王女士胜诉的可能更大。 不过,并不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假设吕先生在婚前已经支付全部40万房款,或者在结婚前已经偿还所有按揭款,婚后取得的房产证仅仅是为购房手续的完善,那么,依据河南高院的指导意见,该房产仍然属于吕先生的个人财产。
   房产所有权的划分直接牵涉到房屋增值部分利益的处理,实践中处理该问题的差异很大。所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按揭房产的房产证上还是尽量登记夫妻双方名字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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