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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婿对前岳母无赡养义务?

离婚女婿对前岳母无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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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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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此处,对父母子女均应做法律上的限定解释,结合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即能得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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