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的保管人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邵某高中毕业后一直游手好闲,经常小偷小摸,曾因偷窃被拘留。邵某 姐姐见他整天无事可做,就让他和自己的丈夫占某学做生意。一天,占某租
用邻居柳某货车去合肥装果冻,柳某带上邵某同去。到达合肥后,占某将钱 包(内有现金四万七千元)交给柳某,并叮嘱柳某说:“包内有好多钱,睡 觉时要放在枕头底下”。 柳某答应后,接过占某的钱包。占某就同邵某去市
场。柳某就去车内睡觉,睡了一会儿,由于车内很热,柳某便先用外衣把钱 包裹住,再用被子包好放在车上,锁好车门去厂值班室睡觉。不到一小时, 邵某回来,叫柳某拿车钥匙,在柳某未理睬的情况下,直接从柳某兜内拿走
车钥匙。 不久,占某回来叫柳某去市场拉货,当打开...全部
邵某高中毕业后一直游手好闲,经常小偷小摸,曾因偷窃被拘留。邵某 姐姐见他整天无事可做,就让他和自己的丈夫占某学做生意。一天,占某租
用邻居柳某货车去合肥装果冻,柳某带上邵某同去。到达合肥后,占某将钱 包(内有现金四万七千元)交给柳某,并叮嘱柳某说:“包内有好多钱,睡 觉时要放在枕头底下”。
柳某答应后,接过占某的钱包。占某就同邵某去市
场。柳某就去车内睡觉,睡了一会儿,由于车内很热,柳某便先用外衣把钱 包裹住,再用被子包好放在车上,锁好车门去厂值班室睡觉。不到一小时, 邵某回来,叫柳某拿车钥匙,在柳某未理睬的情况下,直接从柳某兜内拿走
车钥匙。
不久,占某回来叫柳某去市场拉货,当打开车门时,发现钱包不见 了,车钥匙丢在车内。邵某外逃一直未归表占某要求柳某赔偿,柳某认为自 己好心为占某保管钱包,并且是无偿保管、在他睡觉的时候钱包被偷走,属
意外事件,柳某无过错,为此,钱包被偷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占某本人承担, 柳某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的保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轻微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 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
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我
国《合同法》是根据利益关系来确定保管人的义务及责任程度的,这符合 《民法》规定的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
若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 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轻微过失不负责。
所谓“重大过失”,就是无偿保管
人没有尽到在相同情况下普通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即在正常情况下,只要 稍微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
本案中,柳某既然接受了占某交给的保管物(钱包)进行保管,就应当尽到在相同情况下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钱包。
可是,柳某在邵某叫
其拿车钥匙时,明知邵某曾有偷窃行为,只要稍微注意,就能预见邵某拿车 钥匙可能会偷钱,而柳某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柳某未尽到普通人 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