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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怎样办理?

收养弃婴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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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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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人持该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未满30岁先助养后收养 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原收养人愿意抚养弃婴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可向当地福利机构提出义务助养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以后,符合其他收养条件的,到县级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婴,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如果符合其他收养条件的,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在由男方抚养的,可凭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证明的原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其妻子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无法收养可办责任公证 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五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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