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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要告知双方处罚的结果吗?

治安处罚要告知双方处罚的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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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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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因此,对违法行为人处罚不处罚,公安机关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如果符合上述调解的条件,依法给予调解(调解只是民事,追究对方过错是公安机关的事,不能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
    如果不适用调解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相应处罚。 治安处罚需要双方结果吗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也异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向当事人进行告知之后,给当事人一定陈述和申辩的时间,比如工商行政机关规定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的时间间隔为3天。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规定较长的告知时间是因为既可以让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对处罚决定的执行影响不大。
  而行政治安拘留案件,对处罚决定的执行的时效性要求比较高,因此,不能简单的适用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时间间隔为3天的规定。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收集的确凿证据面前,无可狡辩的时候,他们可能会选择逃避处罚的执行,而治安案件有别于刑事案件,一旦当事人选择逃避执行,依目前的条件,公安机关将对于处罚决定难以执行,极大的增加了执法难度和执法成本。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处罚前,已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后,向当事人进行了口头告知,之后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告知和处罚作出的时间仅仅间隔1个小时,但在这期间,足以够当事人完全行使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果仅仅以告知和作出处罚仅1个小时为依据就推定公安机关未让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从而认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这种做法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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