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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法律流程 ?

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法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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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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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员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企业hr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合法的流程,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如果员工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hr只是为辞退员工找托辞,那么这种形式的辞退,势必被认定违法解除。
   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法律流程 试用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 企业与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员工办理交接手续。
     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法律流程: 入职时员工签订了岗位职责说明书、录用条件说明以及考核制度---->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了考核,并留有员工确认的考核结果---->若无法协商一致,直接向员工送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知---->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员工办理交接手续。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入职时,员工签署了合法有效且具体的录用条件;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进行了客观真实合法的考核。没有以上两个前提,生搬硬套的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必定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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