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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被告为什么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诉讼中被告为什么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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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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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根据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在诉讼中,被告应当已经具备了作出裁决的依据,否则其在程序上已经违法。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取证,则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自行”二字,是针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    也正因为如此,可能产生一个问题,即被告利用法院的“责令”来重新收集证据,从而使第三十三条失去意义。
  为此,《若干解释》第28条将法院责令被告补充证据限制在以下两种情况: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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