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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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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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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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