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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聘用临时导游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旅行社聘用临时导游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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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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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旅行社经营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大部分旅行社虽然有一定数量的固定导游员,这些导游员是该企业的正式员工,但是,在旅游业务旺季,或临时有大量旅游团组时,仍然需要临时聘用导游来带团。
   《旅游法》第38条对旅行社聘用导游和临时聘用导游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应当说,企业与员工签署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和要求。  《旅游法》为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对这些规定进行了重申。
  同时,针对旅行社的经营特点,特别规定了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提供服务时,要求旅行社向。其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对于这一法律规定,旅行社要特别注意。在临时聘用导游时,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以防可能出现的用工法律风险: 第一,临时聘用的导游人员,应是与其他单位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且已在其他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
    或者这些导游人员的档案、社保等由当地导游服务中心或人才中心代为管理。旅行社应当要求临时聘用的导游出具有关这些情况的证明文件。 第二,需要与临时聘用的导游人员签署“劳务协议”或“临时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关系为“劳务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在用工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支付的方式和期间。   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否则,如发生争议后,临时聘用人员提出劳动仲裁,而用人单位又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明予以反驳,那么,就有可能会被临时聘用的导游以其与旅行社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要求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如一年内未签署正式合同的,则会被认定为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补交社保险、补发双倍工资,并有可能被劳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旅行社在聘用临时导游时,也应根据其带团的期间和行程安排,为其投保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以规避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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