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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法律责任?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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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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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签订的 房地产开发合同是否有效?房地产业对于国民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房地 产开发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安全,我国法律对于 房地产行业的从业资格有严格规定。
  作为一个特种行业,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应受房地产市场准人许可限制,其经 营者应是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规定设立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法人,否则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与此相应, 对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合作各方,也就必然要求至少其中一方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否则,合作各 方订立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合同无效。
  目前,我国把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为四等,不同资质等级的企 业能分别进行不同规模的开发经营活动。但就开发经营资格,存在一个如果是非经营性质的合作开发行为,是 否也要受开发经营资格限定的问题。
    如,一方出地,一 方出资,合作建房用于自用,不对外销售的,对此合作 行为能否要求合作方具备开发经营资格。多数意见认为,此类合作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只能 看做是一般的合建、联建房屋行为,合作方不需具备经 营资格。
  另外,针对一些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利用他人签订合作开发合同规避资质管理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均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 在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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