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房地产企业申请资质的“开发
赣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强化企业依法经营、严格管理的自律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赣州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行为”)记录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记录管理工作,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当地企业经营行为的记录管理工作。
如果规划建设、土管、城管、消防、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主动函告由本部门、本行业确认的...全部
赣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强化企业依法经营、严格管理的自律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赣州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行为”)记录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记录管理工作,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当地企业经营行为的记录管理工作。
如果规划建设、土管、城管、消防、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主动函告由本部门、本行业确认的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函告、核实情况、做好记录。
第四条 企业经营行为记录分为企业良好经营行为记录和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第五条 企业经营行为确认记录程序:
(一) 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的发现和确认:
1、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的发现渠道: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企业不良经营行为;
(2)其他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并函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不良经营行为;
(3)通过其他途径,如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的企业不良经营行为。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上述渠道发现企业不良经营行为后,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提报表》,并附有关证明违法违规事实成立的材料(复印件)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宜,经审查后确认。
(二)企业良好经营行为的确认: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经营行为提报表》、有关证明材料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宜,经审查后确认。
(三)企业良好或不良经营行为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记入该企业经营行为档案,并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该企业。
(四)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经营行为记录后15日内报送赣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经营行为记录应当通过有关途径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七条 企业经营行为记录管理采取量化记分的方法,记分周期为1年,保留时间为5年。
第八条 企业良好行为打分细则:
1、开发企业或所开发项目获得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县级记1分,市级记3分,省级记5分,国家级记10分;
2、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的,记0。
5分/次;
3、积极捐助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钱、物按每1万元折算1分进行记分;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省级活动记1分/次,参加国家级活动记2分/次;
5、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九条 企业不良行为分为三类: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打分细则如下:
(一) 一般不良行为:
1、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记1分/岗位;
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变更后未及时备案的,记2分;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备案的,记1分/套(次);
4、不按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记1分/套(次);
5、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开发业绩或统计报表的,记2分/次;
6、不及时参加企业资质年检的,记2分/次;
7、外来或者外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记2分;
8、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记2分/次;
9、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采取内部认购,向买受人收取售房款性质费用的,记3分;
10、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或发布虚假、夸大内容的广告的,记3分;
11、委托没有资质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记3分;
12、在商品房预售前未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落实物业管理企业并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记3分;
13、应当履行出示、告知、公示的义务而没有履行的,记3分;
(二)严重不良行为: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进行拆迁的,或违背《拆迁许可证》内容超范围、超期限拆迁的记5分;
2、开发项目未经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记5分;
3、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的,记5分;
4、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并交付使用的,记5分;
5、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配套设施不到位的,记5分/项;
6、违规促销,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的,记5分;
7、由于出卖人原因,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记2分/3户;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记5分/3户。
8、未按规定进行保修的,记5分;
9、在物业移交时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等设施的,记5分;
10、违反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记5分;
(三)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未依法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的,记10分;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记10分/套;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记10分/套;
4、拆迁安置补偿落实不到位的,记10分;
5、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记10分;
6、由于企业原因引起消费者投诉,包括:各类公开电话、来信、来访及各种媒体曝光等,经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记2分/次;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访或其它群体事件的,记10分/次;
7、经认定违反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记3分/次,由于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访事件的,记10分/次;
8、不遵守预售款监管制度、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使用欺诈手段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它用的,记10分/次;
9、隐瞒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情况,骗取预售许可证,或将已预售商品房设置他项权的,记10分/次。
10、经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记10分。
第十条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经认定,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撤销或修改。要求撤销或修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在收到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进行。
逾期未提出,该不良记录将不能撤销或修改。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分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步执行。
第十二条 良好行为的记分与不良行为的记分不能相互抵消,良好行为的记分情况作为企业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不良经营行为的记分将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依据,根据不良行为记分的情况,给予警告、黄牌警告、直至报请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企业资质。对给予警告、黄牌警告、直至报请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企业资质的企业,将制作相应牌匾悬挂于该企业售楼部,并在媒体上公示。
对记分周期内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授予年度“诚信企业”牌匾。
第十四条 因企业不良行为被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其主要负责人在5年内不得涉入房地产业。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具体应用中的的问题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赣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提报表
2、赣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经营行为提报表
附1:
赣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提报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项目名称
经确定的不良行为
事
实
依
据
提报单位
相关科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提报单位意见(是否列入信用档案记录)
(盖章)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盖章)
附2:
赣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经营行为提报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项目名称
经确定的良好行为
事
实
依
据
提报单位
相关科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提报单位意见(是否列入信用档案记录)
(盖章)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盖章)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