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90条的规定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5。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