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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必须要经过公证吗?

房屋赠与必须要经过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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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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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证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法律行为和文书,应当办理公 证:(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二)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标;(三)国有企业的租赁、产权出售及拍卖;(四)房屋的赠与、抵押,外销商品房的 买卖,非居住用私房的租赁合同;(五)股票和其他记名有价证券的赠与、继承和灭 失;(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公证机构对应当公证的事项,必须 根据该公证事项的特殊期限要求,依法简便、及时地办理。”根据此条例,房屋的赠 与应当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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