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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几种方式?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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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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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这种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另一种是医患双方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 第一,移交鉴定的前提不仅需要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 者缺一不可(第十四条: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 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 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第三,只有在卫 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 需要鉴定,则不移交。
    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其一,防 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 责任的情形;其二,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 议的时间。
   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有关规定:行政部门不再承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 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如果医疗事故争议 的一方当事人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 定有关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 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为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了由 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
  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 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 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期间内将 有关材料移交负责鉴定的医学会。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是这样的: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 形成原因、损害程度、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方面没有 达成共识,但是双方愿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
   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2) 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资料、实 物等; (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综上,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可以参考上述两种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个好头。
     医疗事故争议无须交由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医患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认识一致,共同认可医疗争议事件为某一 等级的医疗事故; 第二,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明显,损害后果简单确切,无须技 术鉴别; 第三,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双方协商认定的医疗事故和等级符合条 例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当事人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该争议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或 者只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争议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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