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案件如何作出决定?
根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 行规定》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分别下列情况依法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 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 律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 第31条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 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全部
根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 行规定》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分别下列情况依法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 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 律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 第31条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 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赔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 案件情况复杂,3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 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 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委员会如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 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 审理,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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