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办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 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范围包括证明结婚、未婚、离婚、无配偶(或丧偶)等情况。这种证明主要用 于申请到域外定居、与亲人团聚、办理结婚手续等。
1。 证明婚姻关系
下列婚姻关系为我国法律所承认:①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②1950年《婚姻法》颁 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③^放前的婚姻关系,包括当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等。
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姻关系公证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有关
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证机关经审查核实后为其出具公证书。对于持有结婚证原件要求 办理结婚公证,一般均采取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全部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 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范围包括证明结婚、未婚、离婚、无配偶(或丧偶)等情况。这种证明主要用 于申请到域外定居、与亲人团聚、办理结婚手续等。
1。 证明婚姻关系
下列婚姻关系为我国法律所承认:①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②1950年《婚姻法》颁 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③^放前的婚姻关系,包括当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等。
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姻关系公证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有关
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证机关经审查核实后为其出具公证书。对于持有结婚证原件要求 办理结婚公证,一般均采取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方式办理;如果结婚证(或离婚证) 丢失,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 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证 明。
这种证明同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司法等机关出具当事人 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的证明,公证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给予公证。
对于在域外发生的法律行为或事实,公证机关一般不予公证。如果当事人确实需 要,经过调查又可证明确实真实可靠的,由两个以上的证人以声明书的方式证明申请人 确在某地结婚,公证机关可证明该声明人的签字属实。
在办理这类公证时,要注意对证 人进行审查,向其讲明作伪证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以使其作真实陈述。对于结婚证因年 久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又无记载的情况,如查证属实,亦可按上述办法出具公证书。如郑 某现年80岁,自称19岁时结婚,丈夫在抗战中死亡,父母均在其幼年时去世,现提不出 结婚证件,为此公证机关在调查的基础上,让其近亲属发表声明,对其婚姻状况进行公 正,解决了当事人的需要。
对于结婚证破损无法携带出境而要求办理结婚公证的,可将(原)结婚证原件收回, 然后为其出具实体证明。
港澳同胞双方原在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现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办理自愿离婚 登记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查不到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的结婚证也已遗失,当事人 应到办理婚姻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过的户籍证明、当事人双 方出具的确在该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声明书及由两名亲友出具的保证书,然后经 公证机关公证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受理。
当事人提出办理未婚妻或订婚证明。公证机关不应出具此类证明,只能为其出具未 婚证明。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依法登记结婚,才能确定双方为夫妻关系。订 婚,在我国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它不为法律所承认,因此,不应办理未婚妻证明。
2。 离婚、丧偶、未婚证明
① 办理离婚公证。当事人须持有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或离婚证书。公证机关可以证明上述文书上的签名、印章属实,亦可根据上述证书证明 当事人离婚的事实。
对于在解放前离婚的情况,根据所在单位的证明及两名以上的知情人证实,可为其 出具离婚证明书。
② 办理丧偶公证。当事人须持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及配偶死亡证明或尸体火 化证明。公证机关可据此证明某人死亡或证明某人的配偶死亡。
③ 办理未婚公证。当事人须持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本人户口簿到 公证处申请,公证机关查证属实后,即可出具未婚公证书。
如果当事人申请时,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则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 未婚公证。
因为,办理未婚证明,是指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结婚的事实予 以确认的一'种活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