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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居间人缺乏信托责任的原因有哪些?

中国期货居间人缺乏信托责任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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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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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期货居间人缺乏信托责任的原因:   所谓信托责任,就是指期货投资者基于对期货居间人的信任,将其期货资金委托给期货居间人或通过其中介服务,由期货居间人按期货投资者的意愿为他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中介服务的责任行为。
     期货居间人对期货投资者负有信任责任,是他们之间经纪关系成立的基础。  正是因为期货居间人受到期货投资者的信任,一旦期货居间人接受这种经纪关系,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期投资者委托的事务,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对中国期货居间人缺乏信托责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必然涉及到自律行为或道德、制度及社会结构产生的文化,即期货居间人所嵌入于其中的社会结构三个因素。     当然,这三个因素对期货居间人所起的作用不一样。
  期货居间人的自律行为是否能在期货市场中遵守,则根据他们所嵌入的社会结构而定。在期货市场这么一个时空范围狭窄的空间中,道德对期货居间人行为所能产生的影响是有限的。因为社会规则要在更为宏大的社会背景下,经过较长的社会化过程才有可能内化于期货居间人思想之中,最终实现个人的自律行为。
       也就是说,在进入期货市场工作之前,期货居间人已经是成熟的理性个体了,其价值观与道德观念不可能在期货市场中重塑。期货居间人的自律行为在其进入期货市场之外已经形成,而目前中国期货市场本身又无法创建行之有效的自律环境对期货居间人进行重塑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期货市场必然存在着一套明确并为人公认的制度以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及效率的提高。如果把期货居间人在期货市场中的经济活动视为一种游戏的话,期货市场的制度便构成了相应的游戏规则。
  期货市场制度的设计者们总是力图制订出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以敦促期货居间人遵守和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期货投资者的最大利益。     但是,在两种情形下,制度对期货居间人的约束会遭到破坏。
  第一种情形是期货市场“制度真空”的存在。制度的匮乏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在造成期货市场秩序混乱的同时导致期货居间人对期货投资者缺乏信托责任。期货市场制度真空的存在实质上意味着对期货居间人的情境约束的丧失。
    这样,制度的缺位使得期货居间人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倾向于实行机会主义的行为策略。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期货市场是“先发展后立法”。如期货业的第一个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迟至中国期货市场建立近10年才出台。
  政策制订的偏见、政府监管的缺位、期货法制的空白、风险意识的欠缺造就了期货市场的混乱与失序,这使得期货市场三分之二的时间是在治理整顿中度过的。  到目前为止,只有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才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期货居间人产生的期货纠纷案件进行了有限的规定。
  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制度真空”状况仍然存在。因此,期货居间人就会利用国家对期货居间人经济行为还没有制订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和行业协会对期货居间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期货投资者做出了诸多没有信托责任的行为。
       第二种情形是制度的有效性受到期货居间人的质疑。对于期货市场而言,它的制度的确构成了一套游戏规则。但如果从受制度约束的期货居间人角度来看,期货市场制度它到底是游戏本身,还是游戏规则?   期货市场制度的制订者将会在维护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建立起一套有利于期货市场发展的规则。
    这套规则将会构成对期货居间人的情境限制,从而诱导他们朝着有利于对期货投资者负有信托责任的方向行动。这隐含着一个假设的前提,即制度本身是有效的,它确实被期货居间人不加反思地视为行动情境的真实组成。
  在这种制度规则下,期货居间人自觉履行对期货投资人的信托责任。但是,期货居间人对中国期货市场有些制度发出了置疑,并否认其约束力,并不再被期货居间人视为行动情境的当然组成。  期货居间人由此会脱离制度所诱导他前进的轨道,并开始思索朝其他方向行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在这种思索中,制度不再被视为固定的、不可违反的,而是可以应付抗争乃至玩弄的。逃避制度的游戏就此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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