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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居间人形成的历史和现状是怎样的?

中国期货居间人形成的历史和现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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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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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当时许多期货公司有港资背景,外盘期货盛行,因此期货市场开发模式受港台期货证券业居间人制度影响。港台培训师在内地招聘员工,经过培训,让他们去开发期货客户,这就是我国最早的期货居间人。
     在国外成熟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广泛存在于期货市场中,他们是衔接期货公司和期货投资者的中介。  他们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员工,具备市场开发和指导期货投资者能力,接受公司管理,享有公司薪金及福利。
  同时,其作为期货投资者的授权人,根据期货投资者授权程度不同,代替期货投资者下单、签单或资金调拨,可与期货投资者协议获利分成或劳务分红。但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对期货居间人监管不到位,且期货居间人对期货投资者缺乏信托责任,这种业务范围广、权限大的期货居间人给期货公司和期货投资委托者会带来许多问题。
    因此,国外和港台期货居间人的经营模式被局部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中国特色的期货居间人,那就是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提出了中国期货居间人的法律概念,从而在法律上对期货居间人作出了明确定位?期货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期货投资者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个人或法人。
       目前,中国期货居间人的主要收入来自期货投资者交易佣金的提成,其收入与其手续费直接挂钩。因此,受利益驱动,很多期货居间人就不负责任地拼命炒单。为达此目的,期货居间人代替投资者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同,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投资者出资,全权代理投资者交易而恶性炒单,集合多个期货投资者资金在一个账户交易,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以虚假的账单蒙骗投资者,侵占期货投资者资金等。
       期货公司原来设想利用期货居间人模式,既能赢得新的投资者,也能回避纠纷和诉讼。但现实显然是未能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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