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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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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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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概念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据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包括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和变电设备等。  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电力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成立本罪。如某村村民甲烧荒种玉米时,不慎将本村一台因报废而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焚毁。此事件中,甲过失焚毁的变压器是报废并且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焚毁这一变压器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电力设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是本罪与意外事件的主要区别之所在。
  本罪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如工人段某,1981年在城南路某自行车前叉厂工地四楼顶部清理垃圾时,随手将一根14号铝丝从楼上抛下,落在6?6千伏红绿两相高压线上,当即造成高压线短路,发生连续爆响,致使电力设备损坏,使得城南路段大面积停电,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此案中,行为人主观上就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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