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
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 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 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 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全部
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 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 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 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 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 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 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 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 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 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 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 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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