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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有瑕疵的生产工具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2000年。李某在郑某家帮忙干活,使用刘某借给郑某的铡草机切草,刘某的铡草机安全护盖缺失,李某在干活时不慎摔倒,在摔倒时用手去抓机器,因机器没有盖,李某的手指受伤,李某的损害刘某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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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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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案的定性: 本案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刘某作为机器的所有人和出借者,有义务保证借给他人的机器具有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对于机器本身所具有的安全隐患,应当提前告知借用者。
  而刘某没有履行他的安全义务,所以应当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但是,本案还有另一个情节,即李某是在为郑某帮工的过程中受伤,而且刘某是将机器借给郑某。因为作为帮工关系,被帮工人应当对帮工活动中的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郑某也对李某负有赔偿责任。
  其法律依据是同一个司法解释的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综上,本案当中,刘某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因帮工关系也应对在帮工活动中受伤的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二者对李某共同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李某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以保证权利实现的最大化。 二、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只有一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三、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 如果该案未过诉讼时效,现在被法院所受理,可以适用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为司法解释的效力是针对生效后法院受理的案件,而不管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行为与事件发生的时间。司法解释其立法的宗旨是给法官办案的指导,其效力自然指向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而一般的法律法规是给普通公民的行为指导,其效力才指向公民的行为与事件的发生时间。
    所以,司法解释在生效之后,其对法院受理的案件而言,对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与行为均可以适用。

2006-11-08

107 0
  刘某作为出借人,如果不收费,应该是无责任的。 >规定:出借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借用物的瑕疵,致使借用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出借人应负赔偿责任。当时的情形,无盖,明摆着的,刘某既非故意不告知,又没有重大过失。
  
  至于60块钱,油钱是什么钱,我不大明白,但是不应该是租借费吧。所以,刘某应该无责任。 郑某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不过,诉讼时效一年期过了很久了,人家愿给则给,不愿给没办法。 。

2006-11-07

104 0
  出借而非出租,既无收益也不受利,刘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某应承担李某意外受伤的赔偿责任。
   只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六年,才想到需要向被帮工人主张赔偿权利,恐怕难以被人民法院受理。
  

2006-11-07

105 0
  刘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 1、郑某家干活,借刘某家的机器。机器的防护盖应当在明显位置,郑某家使用前应当检查。大家都是正常人,常干活,应当有这个常识。 2、有故障的机器,你可以不借、不用。
  擅自使用,责任自担。 3、李某自己不慎摔倒,是意外事故,自己的过失,不能埋怨机器。 4、李某与郑某是雇佣关系,依法应当由郑某负责赔偿。 5、刘某出借机器,属于善意,自己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

2006-11-07

77 0
刘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可以选择违约或者侵权索赔。

2006-11-07

94 0
如果刘某出借铡草机时己明确告知郑某,铡草机有瑕疵的,则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刘某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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