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过多次,美国国内法高于国际法
虽然楼主提出的是一个法律界争论过无数年也没有结论的话题,也由此产生过一元论、二元论及国内法优先说与国际法优先说等不同的观点,但在国际实践中,两者其实是有衔接机制的,其实并不矛盾。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很大不同。 国内法是严格且强制性的法律体系,你喜欢不喜欢,都得遵守。但国际法是一大堆自愿性承诺的集合,你自愿参加进来,就享受其权利并承担其义务,而不想参加就对你没约束力。
比如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加入了,人大也通过了,那我们就据此享受相关的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权益,但同时也得尊重别的成员国的同样权利。 但美国没加入海洋法公约,它就无权引用该公约来声张自己的权利,...全部
虽然楼主提出的是一个法律界争论过无数年也没有结论的话题,也由此产生过一元论、二元论及国内法优先说与国际法优先说等不同的观点,但在国际实践中,两者其实是有衔接机制的,其实并不矛盾。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很大不同。
国内法是严格且强制性的法律体系,你喜欢不喜欢,都得遵守。但国际法是一大堆自愿性承诺的集合,你自愿参加进来,就享受其权利并承担其义务,而不想参加就对你没约束力。
比如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加入了,人大也通过了,那我们就据此享受相关的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权益,但同时也得尊重别的成员国的同样权利。
但美国没加入海洋法公约,它就无权引用该公约来声张自己的权利,只享权利却不承担义务的好事是没有的。
再比如“国际刑事法庭”这个组织,它是国际法依据是《罗马国际刑事法庭规约》,这个《规约》全球已有一百三十多国签署,其中一百多国已批准。
这个规约就对这些国家有约束力。但中国、美国和俄罗斯等大国并没有加入它,所以自然就不受其约束。前段时间利比亚打仗时,这个“国际刑事法庭”指控卡扎菲有罪并发出逮捕令,中国自然是没义务去遵照执行的。
还有苏丹总统巴希尔,也是被该“法庭”通缉过的,中国照样铺红地毯欢迎其访问,国内就有些所谓“良知人士”吵吵说中国违反了国际法,而并不知道“加入才受约束”这个最起码的国际法常识。
除了国际公约、制度之类多边的法律,国际法也包括一些双边的条约、签订、声明、谅解备忘录之类的内容,同样也是自愿签署并且要受约束的国际法,不是可以随便一风吹的。
虽说国家主权高于一切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你一旦决定参加某个国际公约或签个双方协议,那当然就意味着你同意受其约束,并让度出部分主权权利,以换取人家同样让度出来的本不归你管辖的它国部分主权权利。
所以,你肯定不能再以主权为由,主张国内法高于国际法的。
通常来说,一国自愿接受某项国际法,就会立即有针对性地对本国国内法与之相抵触的部分进行修改。比如中国加入WTO,就一气修改了国内各种法律法规上千条。
因此理论上来说,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可以无缝对接的,并不会产生矛盾与抵触。
这个道理很简单啊:如果你觉得某问题与国内法基本原则抵触而难以修改,那你完全可以选择不加入或接受那个让你为难的国际法呗。
又没有人拿枪逼着你加入,何必做不到还瞎承诺呢!
所以国际法与国内法出现抵触,以至于非得辩个谁高谁低的情况,通常是由于该国的本国法律并没有根据新接受的国际法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得不到位。
法律不健全的国家或者霸气十足的国家常会干这种不着调的事儿。比如美国,跟中国签过三个联合公报,其中承诺逐渐减少对台军售。但后来国会反华派不甘心而发动通过了《对台湾关系法》,又强调有义务为其提供保护,包括军售。
后一项是国内法,而前面三个联合公报是国际法,两者显然是相矛盾的。按美国人的说法,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后法高于前法。其实这从本质上讲,并不是国内法高于国际法的问题,而是美国人先承诺一件事又反悔了的问题。
当然更多时候,是美国不尊重已经接受的国际法而宁愿乱来,这也不是国内法高于国际法的问题,而是根本无法无天。对美国来说,国际法像件大衣,需要了就穿上,不需要就丢开。
但我们也要知道,全世界也就它这个唯一的超级大国敢这么干,不代表小国弱国也可以效法,不信谁来试试,一定死得很难看。
所以对绝大多数国家来说,解决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问题是件涉及国家利益和尊严的严肃事情,你要么不承诺,要承诺就要说法做到。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