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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相对国内法而言的特殊性

国际法相对国内法而言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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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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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它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在主体范围、制定及实施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正在为争取独立而斗争的民族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
    但是,个人不是国际主体。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在国际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制定国际法。因此,国际法是由其主体,主要是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制定,即以缔结条约的方式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是以国家单独、集体或通过国际组织保障的。  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法律对其主体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国内法主要依靠国家有组织的强制机关军队、警察、法庭等保证实施的。
  在国际社会,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如联合国国际法院对国际争端的管辖和裁判权限,是以当事国的自愿为前提,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当国家的权利遭受到别国侵害时,可以由被害国单独或集体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或由国际组织实行必要的制裁,如抗议、警告、中止或继绝外交关系,要求赔偿损失、武装自卫等,使有关国家停止侵害行为,以达到保证国际法实施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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