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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专家:这是不是非法拘禁?急!急!!

   从06年04月24日开始拘留,收到拘留通知;押到5月29日,收到派出所的逮捕通知。一直拘押到今天(06年09月21日)不见放人,也从不见有上法院判决;在这其间不再收到任何通知文件。 逮捕理由:“涉嫌故意毁坏财物”。 简要经过: 南宁市高新工业园的创新路部份路段正建设中,其西段终点止于一荒岭。
  从该荒岭起,至往东约50米的十字路口,是一段未投入使用的“死路”。平时有些人在这里停车练车。 堂哥等4人将面包车停放于该“死路”边。城管来了,说违规停放,要罚款1800元。4人先是不服,后要求罚少点,城管不肯。就起了争执。后城管锁车走人。4人用手和脚把锁拉坏,开车走。
  
   城管报了案,南宁市高新派出所把4人捉了,扣车。然后我们家属去城管那里,把弄坏的锁赔了款。现在4人和车仍未见结果。据我们请的律师说,这期间,8月28日,案子曾被检察院驳回派出所重量审。但现在一直不放人也不见上法院,就在看守所押着。 问:这样拘押是不是太久了?合法吗?拘留分哪些类型,最久能拘多长时间?。

全部回答

200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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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回答:楼上的几位回答的我人为不对!公安机关羁押(不是拘押)的时间没有超期,是合法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也就是说从拘留起到逮捕的时间是30天 (拘留期-已构成 结伙作案)+7天(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时间)=37天,从4月24日算起,应该到5月31日,5月29日宣布逮捕不超期,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三十八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正常时间:60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60天(补充侦查的期限每次30天,共两次)+30天(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150天。
    逮捕后至移送法院审判有150天时间,应该在10月29日期满移送法院审判。到今天为止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不违法,不超期! 不正常的话,还应该加上: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0天)+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60天)+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60天)+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15天)+正常时间:150天=315天(当然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所以你要明白: 1、公安机关羁押的时间完全合法,不超期。
    拘留的类型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20天-与你无关),刑事拘留有:3天、至7天、30天(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为侦查羁押期限,与拘留无关)。 2、逮捕决定由检察机关作出,公安局长签发,只送犯罪嫌疑人签字,送你们的是家属通知书,送达者为本案办案人员。
   3、不叫驳回重审,叫补充侦查。  刑事案件应由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查处,而不是由派出所去办案。 以上是对你问题的回答,不知满意不满意,我本人就是一名警察,对这类法律知识还是懂的,如果还有问题的话,请继续提出,我来给你解答! 补充两点: 1、城管已经违法。
   2、如果你所说的是真的话,这是一起冤案,你堂哥等四人不构成犯罪。   。

2006-09-23

40 0
检察院不存在驳回,而是退补侦查;他应当退给公安的预审,而不直接退给派出所,这些程序你的律师应当明白.逮捕令由检察机关签发,由公安机关送达.你的案子是超期羁押,应当取保留审.这种情况不属于非法拘禁,除非你最终被认定为无罪.

2006-09-22

39 0
从法律上已经晚了,请赶快请一个好律师通后门,否则里面的日子不好过!和他们说法是不行的,只能找有路子的人。 上海 徐佳捷

2006-09-22

53 0
    1、就目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的报捕的时间没有超期,检察院的批捕也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批准的,所以都是合法的。2、就你讲的情况,8月28日不应该是驳回重审,而是检察院公诉科的退回补充侦查,那么公安机关至少还有二个月的侦查期间,也就是说至少再羁押你的亲戚二个月到10月27日,然后向公诉科起诉。
       3、从5月29日至8月28日公安机关羁押了他们三个月,一定是公安机关于7月28日向上一次公安机关报告延长了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4、另外公安机关报延、公诉科退查是不要求告知家属的,所以你们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书,这里公安及检察院没有程序上不合法的地方。
   5、提个建议,请个律师介入,现在向公安机关提出会见的申请,按照规定要在四十八时内安排会见。

2006-09-22

52 0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拘留最长期限为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超过这个期限规定的,就属于违法。
  根据你说的情况以及案件性质,你朋友从4月24日被拘留,那么提请逮捕的日期不得超过5月8日。  你朋友应该先弄清逮捕证上的日期,如果逮捕证上的日期不超过5月8日,而派出所通知日期为5月29日的话,那么应该属于公安机关送达违法,而不是拘留违法;如果逮捕证是所署日期超过5月8日,那么就属于刑事拘留违法。
  你朋友可以向检察院控告公安机关违法。 2、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按下面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根据你说的情况及案件性质,如果没有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对你朋友的羁押期限应该不超过3个月。退回侦查的羁押期限最长为2个月。 故你朋友在侦查程序中最长的羁押期限应该为5个月。
   3、侦查终结后,检察院还有1个月的审查起诉期。 4、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如果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应当在一个半月以内审结,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的还要延期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   5、综上所述,你朋友最长羁押期限为:14天+5个月+1个月+1。
  5个月+1个月共9个月差一天。 6、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暂时还不能确定司法机关的做法是不是违法,所以不好在此阶段有什么好办法,但是如果后来经证实确属司法机关违法办案,那时再采取救济措施比较好。
   如果确实需要,最好也是请个律师来帮助处理。  个人及家属最好不要直接和司法机关辩驳。 。

2006-09-21

50 0
    且先不说城管的执法是否有错,仅就“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这个逮捕理由来说,这拘留不是行政拘留,而是刑事拘留了。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0天,在此期间,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如批捕,则要在5日内通知其家属。
  这样,从法律程序上讲,4月24日刑拘,5月29日收到逮捕通知,并无不妥,更无非法可言。  但批捕应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不是派出所。不知是你说错了还是在这里存在程序错误。但我猜想是你说错了。
   批捕后,即进行公安局的刑侦期,法律规定为60天,但如到时不能完成,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这一期间是不允许家属接触的,只能由他的辩护律师经批准可以会面,所以这一阶段也没有违反法律程序。   公安的刑侦结束后,要将案卷报到检察院,检察院如认为尚有疑点还要返回公安局补充侦察。
  你陈述的"律师说,这期间,8月28日,案子曾被检察院驳回派出所重量审"应属于这一情况,但你这里说的派出所应为公安局刑侦科。 在结束侦察后,由检察院审察后在1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才进入审判程序。
    现在刑侦还未结束,所以既不能放人也不会到法院的,这也是正常的。只是你因为不懂得这程序才心里着急的。 以上是从法律程序上说的,如果说从诉讼实体上说,根据你的陈述,如无出入的话,城管在执法中确有不当,城管是没有上路扣车的权力的,这个权力只有公安交警部门才有,其他部门上路扣车都是违法的。
  
    但你堂哥等四人不能用违法的行为来对待违法,这样就是犯罪了。正确的方法是在60日内向城管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行政诉讼,这样做,他们就是有理的。而现在,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了,你能帮的忙,就是帮他找个好的律师,以免继续错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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