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法或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
《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条 规定:
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 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由此可知,因豁免和因其他原因不能支付的债务或债务重组收益,应转入“资本公积”;但债务损失(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则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债务人因债权人放弃债权而形成的收益,之所以不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费用,是为了堵塞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别是上市公司)...全部
《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条 规定:
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
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由此可知,因豁免和因其他原因不能支付的债务或债务重组收益,应转入“资本公积”;但债务损失(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则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债务人因债权人放弃债权而形成的收益,之所以不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费用,是为了堵塞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别是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虚增收入方面的政策漏洞,而作出的专门规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