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和志愿兵的区别?义务兵和志
兵役制度:
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
1978年3月7日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实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适当延长。 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役的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 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一)义务兵和志愿兵制度
公民有义务服兵役。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全部
兵役制度:
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
1978年3月7日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实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适当延长。
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役的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 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一)义务兵和志愿兵制度
公民有义务服兵役。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是为国家尽义务。
国家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政策。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可以改为志愿兵。
(二)民兵和预备役制度
民兵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
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2000年为适应现代军事发展的需要,我军已对沿用了21年的志愿兵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取消志愿兵制,实行义务兵和士官制度,同时大幅提高士官待遇,鼓励有技术的士官走上职业军人道路。
把4年服役期缩短为2年服役期,同时为鼓励有文化、有技术的士兵留在部队服役,取消志愿兵制度,改为士官制度。
同时,对士官实行初(1-2级)、中(3-4级)、高(5-6级)三级管理;一、二级服役3年,三、四级服役4年,五级服役5年,六级服役9年以上。部队中各类作战、训练、管理、通讯等其他技术兵,都纳入选取晋升士官的范围。
与此同时,士官的各种相关待遇也大幅提高,以鼓励部队里有文化、有技术的骨干力量留在部队,成为职业军人。士官制度规定:士官的工资待遇比以前的志愿兵大幅提高;士官还可以享受军官的各种津贴(职业、伙食、生活、房租、住房公积金等);高级士官可以办理家属随军;被批准随军的士官,同样可以享受分住房、家属再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生活待遇。
据羊城晚报消息,此外,高级士官中的五级士官待遇与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待遇与团职军官相同。士官的安置方面,也进行了重大改革:初级士官可以作复员安置;对服役满10年的中级士官或高级士官将作为转业安置,原属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对服役满30年或55岁以上的高级士官将作退休安置,本人自愿的亦可作转业安置。
义务兵役制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年龄内服规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制度
志愿兵役制是公民自愿服兵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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