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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案例分析题:急!

1998年北京市西城区人大换届选举时,北京民族饭店员工王春立等16人,在民族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民族饭店并未发给他们选民证,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从而他们没能参加投票。为此,王春立等16名员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民族饭店是否侵害王春立等16名员工的选举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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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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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认为民族饭店确实是侵害了王立春等16名员工的选举权,因为,按照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在选民资格上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而城市中的外来打工者,年龄一般超过了18岁,只要其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那么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以其在城市中没有“户口”或者没有“暂住证”为由而剥夺其选举权利。
   外来打工者的选举权利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行使:   (1)在其打工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或“工作单位”的所在选区行使,进行选民登记,维护其在当地的切身利益。  例如,2003年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办法中就明文规定,“外来人员在汉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只须在原籍所在地取得相关证明,就可在其工作或居住地参加选举”。
     (2)回原籍参加选举,曾有报道说,某地出外打工者曾集中坐火车回乡参加选举,这是公民珍视自己在故乡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表现。     (3)在原籍行使,由外来打工者委托其在当地的亲属代为进行,而不是亲自回去,以免耽误工作,对此我国选举法也是允许的;   (4)对于外来打工者集中居住的地方,可以独立划分选区或者设立流动票箱,进行选民登记,在该选区内行使。
   选举权享有、行使过程中,如果发生因选举行为引起的各种争议,解决选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选举诉讼。     选举诉讼是指因选举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关于选举诉讼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观点。
  政治主义说认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选举过程出现的纠纷和引起的诉讼,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并且选举诉讼的裁判也具有高度的政治后果,因此选举诉讼是一种政治行为,只能有政权机关来解决。  法律主义说认为,选举诉讼是法律问题,在现代民主宪政的法治国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同时这种政治权利也是法律上的权利,以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的。
  选举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诉讼,应当用法律的方式和途径予以解决,选举诉讼是对政治问题的法律裁判,必然产生法律后果。  因此,选举诉讼应当由司法机关裁决。         。
  

200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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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我不是学法律的, 但是我记得刑法中有一条: (某人因犯某罪)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想这里的"政治权利"应该是包括公民的自由选举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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