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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程序

订立合同有哪些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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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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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包括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效力的表现,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二,承诺。包括承诺的概念,承诺的要件,承诺期限的计算,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的时间和意义,承诺的撤回。

200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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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大致要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什么是要约? 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要约又称为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在对外贸易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
  做出订约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
    一个有效的要约其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现是一致的。对于这种意思表示的方式,各国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都不要求有一定的形式。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
  但对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要约的形式并未作限制性规定。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确定。  因为要约被对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法律后果。
  一项明确的要约一般应包括:标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及时间和地点。而198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销售商品之品名、数量和价款三项内容提出,就可以认为是一个明确确定的要约。
    因而,在涉外的买卖合同中,对要约的要求相对更简单些。 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
  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约期限 要约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一旦要约被对方所接受,要约人就要受要约的约束。  因为只有当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受要约人才能对其进行考虑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在受要约人经过考虑接受要约后,要约人必须受自己所做出要约的约束。作为一个合格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能出尔反尔。否则属违背合同。 依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因此,各种法律都承认,在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被要约人,要约人可使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追回。撤回的通知应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要约是以电报形式,则可用电传追回)。
   我国《合法同》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的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什么情况下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什么是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是当事人一方(即受要约人)表示愿意接近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并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是受要约人以行为其他方式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接受。
     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 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最终条件。没有承诺,也就没有合同。一个合格的承诺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条件。
  各国法律都规定,承诺是对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与要约内容必须一致,否则就是反要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采取了这些原则。在其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凡承诺中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或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六项内容中任何一项有所添加或变更。
  即视为反要约。它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不是对原要约的同意而构成新的要约。   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权的代表人。
   任何知其要约的内容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该项要约的人所作出的承诺,都不能视为有效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提出。对要约的有效期限各国的计算方式不同。英、美采取的“投递主义",即以信件上的邮戳或电报收电的印章时间为起算时间。联邦德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实际收到邮局、电报局送达的信件或电报为起算时间,法国的起算时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上采取了"到达生效"。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达要约人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或虽未规定时间,但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送达要约人,承诺即宣告无效。
  承诺通知在邮递中可能出现的失误风险,由承诺方承担。  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这种做法。即在发出要约时,要求对方如果承诺,必须承诺寄到时方生效。 ①承诺的生效时间 英美法系认为,承诺通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即使在邮递过程中发生迟误或遗失,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只要受要约人能够证明其确已在函电上写妥地址,付足邮资,交到邮局……。   大陆法系大都认为,承诺通知必须送达要约人时才生效。
   《公约》规定是按"到达主义"原则处理的。《公约》第18条规定: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②逾期承诺 承诺必须在一项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通知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时间",就是逾期承诺。
    这种承诺原则上已无效,但如果要约人在收到一项逾期承诺之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对方,确认该项承诺为有效,是此逾期承诺转为有效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必须通知给要约人。即使要约人知道受要约人已完全接受了要约而订立合同。如果经人传递失误或未按要约人指定的地址通知,要约人没有收到该通知,就不能发生承诺通知的效力。
  通知的方式也应按要约人指定的方式通知。 当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要约人和承诺人就形成了双方的法律关系,承诺人不能再撤销承诺,否则就是违背合同,但当承诺人发出承诺通知,而通知尚未到达要约人时,是否可以撤回承诺问题,各国规定不同。
    在英、美法律中,采取投递生效,承诺人发出通知就不能再撤回。而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到达生效,只要承诺人的撤回通知于承诺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就予以认可。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其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是于承诺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什么是承诺的撤回?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原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因此,承诺的撤回必须是在原承诺生效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才可撤回(也就是说,追回承诺通知应同时,或先于承诺到达)。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怎么办?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中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此时的承诺应属于新的要约,除非原要约人作出新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承诺对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内容作出变更的,是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中已经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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