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本企业生产场地但没有形成独立生产企业
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
场地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 准予变更
的,原审批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通报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本企业生产场地但没有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应当
向原告知登记部门书面告知。 原告知登记部门收到该书面告知后,应当将情况通报生产场
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并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应当办理...全部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本企业生产场地但没有形成独立生产企业
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
场地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
准予变更
的,原审批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通报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本企业生产场地但没有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应当
向原告知登记部门书面告知。
原告知登记部门收到该书面告知后,应当将情况通报生产场
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并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应当办理《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进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告知登记。
新设生产场地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收到第一类医
疗器械生产企业书面告知后,应当通报原审批部门或者原告知登记部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