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个人提前30天
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而无需适用提前三十天告知程序。
按照你所提到的问题逐一回答如下:
1、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全部
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而无需适用提前三十天告知程序。
按照你所提到的问题逐一回答如下:
1、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以说明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因此,你有权要求单位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2、由于我国自95年后即已经开始实行8小时/日,40小时、周工作制,任何超过上述规定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但由于加班费的主张权利,仲裁委一般最多支持一年,故即使单位始终未向你支付加班费,你也最多只能要求你解除与单位劳动合同前一年的加班费。
3、合同在不支付加班费或未上全应缴保险的前提下,是否为有效合同,只是在现在的情况下,再探讨这个问题已无必要。
由于单位在加班费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劳动者被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且不知你与单位签订了保密和限业条款后,单位是否按规定,向你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不支付经济补偿时,该保密和限业条款归于无效。
记住,你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系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致,并非自动辞职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为什么要承担违约责任呢?用人单位仍然依合同索要违约赔偿(见附件)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不予理睬。
4、上述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用人单位提供,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5、建议你立即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08年前按照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08年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支付扣发的加班费;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