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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判缓刑,是否要开除~有何法律依据?

请问:一般的国家公务员因触犯刑法,被判缓刑,但是现在已经过去半年多了,组织上仍然没有作出处罚决定!组织作出处罚决定是否有个期限?难道就这样可以一直拖下去吗?还有我曾在《半月谈》上看到过一个类似的事情,说是超过5个月的期限内行政部门仍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那么不能给予处罚是不是真的?有关法律依据到哪里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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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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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暂行条例〉〉似乎没有规定判处刑罚的都要开除,国外一般是在判处重罪或职务犯罪的情况下采用资格刑; 但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了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在具体工作中,还有一些否定性条件。
  凡具有这些否定性条件的人不能报考公务员。它们主要包括: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2、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正在接受审查或受过处分未解除的 4、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的。
     另外,你所述的情况叫行政处分,而非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而行政处分是否有限制,本律师并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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