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小心哪些易被漏缴所得税的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人人有份的实物福利。逢年过节企业发放的现金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都能够准确把握并及时代扣代缴。 但在节日、职工生日等情形下发放的人人有份的实物福利,实际上也应当并入员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全部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人人有份的实物福利。逢年过节企业发放的现金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都能够准确把握并及时代扣代缴。
但在节日、职工生日等情形下发放的人人有份的实物福利,实际上也应当并入员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超标准支付的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私车公用的车辆补贴和超标准的通讯补贴。日常经济业务中,很多企业会存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企业采用的形式亦各种各样,有的采取租赁的形式,有的采取直接发放现金车补的形式,有的则采取报销员工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的形式补贴员工。
根据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样的道理,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的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4。旅游奖励。企业往往对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旅游奖励,为员工报销旅游费用。
这相当于职工从企业取得了非现金形式的经济利益,属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组成部分,应当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为员工报销mba、emba等学历教育费用。公司为储备人才和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由公司承担费用,安排员工参加emba等培训。
企业为员工承担的mba、emba等学历教育费用均属于员工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的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top1:员工上下班的班车租赁费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问:员工上下班的班车租赁费能否作为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上下班的班车租赁费作为职工交通支付的非货币性福利,属于税收政策中的福利费范围,因此可以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税前扣除。
top2: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开支能否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组织员工集体旅游,作为给员工的一种福利,按规定并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组织旅游的开支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理解如下:
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二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必须属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并且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支出,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二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地方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top3:中秋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中秋节,购买的礼品送客户会计上按业务招待费处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购入的礼品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中秋节购买的礼品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准予抵扣。
top4:离职补偿金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支付职工的离职补偿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第二条第(七)款规定,职工薪酬包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所得税前不是工资范畴,不能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但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
top5:内部食堂招待客户发生的费用能否以收据入账?
问:我公司内部食堂招待客户发生的费用能否以食堂的收据计入业务招待费?食堂不独立核算,主要为内部食堂,采购农副产品好多无发票,在计入业务招待费时按食堂管理人员开具的菜单入账。
如果不可以,应该如何入账?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即使凭据合法有效,也要根据企业业务发生的实质判断其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设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而且是为本企业招待外来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但需要取得合规票据,如果企业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