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申请财产保全产权能否正常过户?
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的查封措施不能解除。这种情形是指法院查封的房产需要用来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此时被查封的财产将用于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徐优先偿还债务,因此购房人不可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另一种情形是法院的查封措施可以解除。 这种情形是指债务人用其他财产履行债务,或者查封财产如果是用来担保债务履行的,被担保人按期履行债务,担保即被解除,此时房屋所有人可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查封被解除后,该查封房产的转让则可实现,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中,开发商以上述房产被查封不能转让产权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经审理查明,开发商用诉争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案件原...全部
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的查封措施不能解除。这种情形是指法院查封的房产需要用来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此时被查封的财产将用于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徐优先偿还债务,因此购房人不可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另一种情形是法院的查封措施可以解除。
这种情形是指债务人用其他财产履行债务,或者查封财产如果是用来担保债务履行的,被担保人按期履行债务,担保即被解除,此时房屋所有人可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查封被解除后,该查封房产的转让则可实现,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中,开发商以上述房产被查封不能转让产权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经审理查明,开发商用诉争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案件原告已经胜诉,其只要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措施,就能消除诉争房屋的转让障碍,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因此,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鉴于其违约行为没有给陈某造成损失,陈某一位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因此法院对违约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未作处理,仅判决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民法中极为优秀的制度,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交易中善意一方的利益,并非“强买强卖”的理论。
当然它的适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体现在《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中: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要求履行后,当事人一方如坚持不履行,还可强制履行。
强制履行是由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达到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果,以实现保护民事权利之目的的行为。这种救济是通过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实现,故称司法救济或公力救济。在违约出现时,只要履行尚属可能,非违约方即可要求强制履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