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
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2,《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你的提请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