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下岗工人。2002年6月我又找到了一份工作,在一家超市工作,做了四年左右,刚进单位的时候是计时工,2004年7月开始转为劳务工(据单位在庭上说的),这期间据我回忆好象还签过一份协议,当时签的时候,我们向他们提出自己要留一份,当时说等他们弄好后,会给我们一份的,但直到今天我们都没能拿到协议,包括现在开庭对方也没拿出来,只不过仲裁在开庭的时候问他,他说是2004年7月份开始算劳务工的。
我们原先是做一天休息一天,直到2006年2月在拿工资的时候发现多发了100元给我们,我们就去问店长,在2006年2月28日这天,店长这样宣布的,他说从3月1日开始,从原先做11个小时,现在要做12。5小时,每逢周末还加延1小时候,这样我算了一下,按照劳动法规定每月167。
5小时,这样我们一个月就多做了24小时,按计算一个月要支付加班费148。41元,很明显克扣了我们48。41元,于是我在3月10日向单位提出了异议,表示了他们给我们100元的加班工资是不对的,我提出后单位不给我任何解释,从提出来前后不到一个小时,店长就来通知我,你明天不要上班了。
就这样我被无理由的辞退了。
一气之下,我向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我的诉请有二点,第一,还我你们提前支付3月份加班工资差额48。41元;第二,辞退未提前通知要求赔偿一个月的工资690元。这样我从3月27日开始走上了申诉之路,经过二轮的开庭,我发现仲裁有明显不公正的地方:1、历经二月,特别是第二轮调查,仲裁方始终没向被述人提问过这100元的加班费是怎样算出来的。
我多次提出没人响应;2、被诉方拿出了一份我们当初的计时工协议,其中讲到,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请提前一周通知对方,那末他有很明显违约之处,仲裁也不向提问;3、被诉方辞退的理由是什么,仲裁也不叫他拿出相关依据来;4、辞退后他补了我7天的工资230。90元,被诉方认为,是道义上的补偿,而不是赔偿,那末他的理由是什么呢,仲裁方也没有要求拿出有效的证据来;5、始终对我表面看上去好象对我“不利”的一面(也是被诉人有意造成的),不停的加以提问,比如,你3月份是不是只做了5天呀,这5天的工资是不是给了你了等等,天那!这哪是我的诉请呀,我的诉请中写了很明白了,是还给我3月份单位提前支付的加班工资差额48。
41元,而他们有意将水搅浑;6、最后仲裁问我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我说有,我一口气反驳了被诉人的四条理由,讲得他无话可说,仲裁问他有什么要说的吗,他居然说没有;7、庭后仲裁方嘲笑我,说这么一件小事,弄得很尖锐的样子,还不愿调解了等等。
综上所述,我感到很气愤、很无奈,我该怎么办?请帮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