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工伤

仲裁有失公正,该怎么办?

  我是一名下岗工人。2002年6月我又找到了一份工作,在一家超市工作,做了四年左右,刚进单位的时候是计时工,2004年7月开始转为劳务工(据单位在庭上说的),这期间据我回忆好象还签过一份协议,当时签的时候,我们向他们提出自己要留一份,当时说等他们弄好后,会给我们一份的,但直到今天我们都没能拿到协议,包括现在开庭对方也没拿出来,只不过仲裁在开庭的时候问他,他说是2004年7月份开始算劳务工的。
  我们原先是做一天休息一天,直到2006年2月在拿工资的时候发现多发了100元给我们,我们就去问店长,在2006年2月28日这天,店长这样宣布的,他说从3月1日开始,从原先做11个小时,现在要做12。5小时,每逢周末还加延1小时候,这样我算了一下,按照劳动法规定每月167。
  5小时,这样我们一个月就多做了24小时,按计算一个月要支付加班费148。41元,很明显克扣了我们48。41元,于是我在3月10日向单位提出了异议,表示了他们给我们100元的加班工资是不对的,我提出后单位不给我任何解释,从提出来前后不到一个小时,店长就来通知我,你明天不要上班了。
  就这样我被无理由的辞退了。 一气之下,我向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我的诉请有二点,第一,还我你们提前支付3月份加班工资差额48。41元;第二,辞退未提前通知要求赔偿一个月的工资690元。这样我从3月27日开始走上了申诉之路,经过二轮的开庭,我发现仲裁有明显不公正的地方:1、历经二月,特别是第二轮调查,仲裁方始终没向被述人提问过这100元的加班费是怎样算出来的。
  我多次提出没人响应;2、被诉方拿出了一份我们当初的计时工协议,其中讲到,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请提前一周通知对方,那末他有很明显违约之处,仲裁也不向提问;3、被诉方辞退的理由是什么,仲裁也不叫他拿出相关依据来;4、辞退后他补了我7天的工资230。90元,被诉方认为,是道义上的补偿,而不是赔偿,那末他的理由是什么呢,仲裁方也没有要求拿出有效的证据来;5、始终对我表面看上去好象对我“不利”的一面(也是被诉人有意造成的),不停的加以提问,比如,你3月份是不是只做了5天呀,这5天的工资是不是给了你了等等,天那!这哪是我的诉请呀,我的诉请中写了很明白了,是还给我3月份单位提前支付的加班工资差额48。
  41元,而他们有意将水搅浑;6、最后仲裁问我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我说有,我一口气反驳了被诉人的四条理由,讲得他无话可说,仲裁问他有什么要说的吗,他居然说没有;7、庭后仲裁方嘲笑我,说这么一件小事,弄得很尖锐的样子,还不愿调解了等等。 综上所述,我感到很气愤、很无奈,我该怎么办?请帮帮我。
  

全部回答

2006-05-13

0 0
可以向法院起诉.我支持你.

2006-05-14

20 0
不服裁决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但这种官司比较难胜诉的

2006-05-13

48 0
    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通过协议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产生或将要产生的经济纠纷交付给中立的仲裁员依法作出最终裁判、并由法院承认和执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法院诉讼之外通过非官方渠道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在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今天,仲裁由于其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一裁终局和广泛执行等优点而受到商界的青睐。  我国1994年颁布了《仲裁法》,仲裁法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组成部分,彰显出党和政府对发展我国仲裁事业、依法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
   尽管仲裁是非官方的解决纠纷渠道,但是如同诉讼一样,它的内在精神是要求仲裁员公正不倚,依法裁判。失却了公正的裁判,仲裁就没有了魂魄,仲裁的价值也无从体现。  “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好坏”这句名言,包含了当事人和社会对仲裁的合理合法期望。
  在博弈的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经济纠纷的时候,受托而至的仲裁员的任务就是不辜负双方的信任,以公正平直之心,依法裁判之道,为当事人评定是非曲直。中立裁判者的职责,诚如汉代学者严忌在《哀时命》中所言:“志怦怦而内直兮,履绳墨而不颇。
    执权衡而无私兮,称轻重而不差。”依法裁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获得当事人的认同,赢得协助执行的其他执法机构的尊重。 然而,依法裁判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获得认同与尊重吗?现实昭示的情况远非如此。
  除非是和解和撤案,仲裁和诉讼的结局,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总是难免有胜败之分;一方当事人即使获胜,胜率也有大小之别。  裁判的结果与当事人期望值之间存在或大或小的落差并不鲜见。仲裁员和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的理解、认识和评价可能会见仁见智。
  仲裁员相互之间以及仲裁员与其他执法人员之间对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的见解也无法确保完全契合。这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但是观念的冲突、利益的驱动给依法裁判的仲裁人员带来的风险和凶险却有可能在潜滋暗长。
    当事人在期望公平的底线上总是博求其利益的最大化,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常有一些外来因素试图影响、扭曲、干预、改变或破坏仲裁的过程或结果而对依法裁判的仲裁人员横加指责或加以迫害,此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
  在此时,法治的精神会折射出政策的优劣。处事不公、执法犯法的仲裁人员理应受到追究,而公正不阿、信仰法律的仲裁人员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刑法条文文义的不确定是对秉公裁判仲裁人员的致命伤。
  “枉法裁判”本身作为仲裁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存在着太大的灰色解释空间,成倍增加了仲裁人员的职业风险。所谓枉法,即故意曲解法律或违背法律,那么,充满不确定性的问题接踵而至:违背那个国家的法律, 是强制性法律还是授权性法律,仲裁人员适用交易习惯或国际惯例是不是违背法律,仲裁人员适用法律错误或法律条文错误是不是违背法律,仲裁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到位或有歧义是不是违背法律,外国仲裁员到我国参加仲裁作出违背法律的裁判受不受刑事追究,仲裁员为了明哲保身拒绝发表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意见或者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字算不算是受到鼓励的裁判行为,秉公直言的仲裁员的裁判权力如何切实得到尊重和保障,公安、检察和法院等执法机构对被指控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仲裁员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时能否保证其执法尺度与立法精神相一致?如此诸多不确定性,无不让仲裁人员诚惶诚恐、心有余悸。
     仲裁是国家法律特别授权和认可的权力,也是当事人自愿让渡给仲裁人员的处分权利。仲裁人员的身份和地位有别于行使公权力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这是不争的事实。仲裁的内在规律表明它在本质上是特殊的法律专业服务,它的持久生命力来自于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
  从政策层面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支持仲裁的政策,为仲裁提供宽松环境。  世界主要国家的仲裁法或刑事法律都没有设立枉法仲裁的罪名,去年公布的日本仲裁法虽然有关于追究仲裁员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也仅限于追究仲裁员收受、索要或约定收受与职权相关的贿赂的犯罪行为,该刑事责任规定不会产生理解歧义及滥用情形。
  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追究,但是过于严苛或随意性过大的条文会让愿意把知识和经验贡献于社会的仲裁人员望而却步,从而可能会给我国初创的仲裁事业和总体仲裁环境带来长久的伤害。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阶段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枉法仲裁罪名是否适宜,尚须仔细斟酌权衡。
   但愿达摩克利斯之剑斩落的是丑恶和不公正,而不是对仲裁的信任和信心。 From:中国仲裁网。

2006-05-13

22 0
法律规定,对劳动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请注意诉讼时效,不要超过时间啊。

2006-05-13

19 0
可以向促裁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可者向人民法院申诉

2006-05-13

17 0
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工伤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工伤
工伤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