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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10:51:44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展开]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一种路径。
这一调整是基于近年来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信息和环境日益复杂,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愈发严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凸显,呈现出新的形势和特点。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问题,法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平衡未成年犯罪者、被害人以及社会三方的利益。这一调整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教育与挽救,也体现了对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关注。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高人民检察院,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因此,自2021年3月以来,**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