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以现金方式,甲公司以实物(一在建工程,未完工也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方式共同成立丙公司,该在建工程经评估作价并经验资,丙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 。现甲公司因该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被施工企业诉至法院,施工企业胜诉并在执行过程中将该在建工程申请拍卖。
问题是:
1、在建工程能投资入股吗?因为是在建工程,在未竣工前不能取得产权证的,没有产权证如何才能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因为已经经过验资了,丙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该在建工程应该是丙公司的财产,而甲公司对此工程的所有权形式应表现为占有丙公司的股权,为何可以直接拍卖该在建工程呢?被拍卖后甲公司以此投资入股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
3、该案的责任是应由丙公司承担责任还是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施工企业起诉的是甲公司,可现在承担损失的是丙公司啊,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出资的瑕疵责任呢?以上问题请各位分析并希望能有法条支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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