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禽兽教师强奸女童案开审一审被
如果没有其他从轻情节,只判五年的确判轻了。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全部
如果没有其他从轻情节,只判五年的确判轻了。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以及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刑法罪名的补充规定》,奸淫幼女行为作为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直接以强奸罪论处,而不再单独定为奸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行为的对象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该幼女是否同意,也不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行手段。即不以“违背其意志”为要件。而且,一般的强奸行为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并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构成既遂,即所谓的“结合说”或者“插入说”,以两性生殖器官的结合或插入视为强奸行为的完成。
而奸淫幼女行为所构成的强奸罪既遂标准采用“接触说”,即只要双方生殖器官发生接触,就视为既遂,这一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幼女。
本案中的那个禽兽教师的行为,完全符合“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里的从重,应该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幅度内确定从重的标准。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般判八年、九年、十年均可认为从重。但本案只判五年,明显不符合从重处罚。
何况,该犯还触犯猥亵儿童罪,按《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即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从重,至少应为在三年、四年或者五年。
上述两罪数罪并罚,判十年或十五年都不过分。当然,法官判决会综合考虑案情的恶劣程度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如果该犯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并没有对幼女朵朵造成身体伤害,危害后果较小,那么,轻判也是可能的。
但再轻也不能只判五年,实在不足以平民愤!
如果认为判轻了,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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