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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价值如何计算?

甲乙丙丁四人预谋盗窃四台冰箱,雇车一辆,第一台已经拉至销赃处;第二台装已经到车上,准备再次运至销赃处;第三台已经改变原包装,用布进行包裹,等待车辆返回,第四台仍在原地。此时被抓获,问:盗窃价值如何计算?

全部回答

2006-03-17

0 0
我认为应当以四台计算,前两台就不用说了,第三台冰箱,虽然还没有运至销赃处,但是该冰箱已经被改变包装,并且脱离了主人的实际控制,因此应当构成盗窃的既遂,而第四台属于犯罪未遂,属于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因此也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要从轻或减轻处罚。

2006-03-13

51 0
第一台和第二台已构成盗窃应计入被盗物品,按案发地市场价格计算被盗物品价值;第三台、第四台仍在原地,可不计入被盗物品,但第三台要赔偿包装费(含生产厂的包装费、包装箱的运费、包装工时费)。因此,本案的盗窃价值为:2台冰箱的价值加上1台冰箱的包装费(含生产厂的包装费、加包装箱的运费、包装工时费)。

2006-03-13

48 0
    第四个如果如果没有任何移动,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应该不算,关于价值需要鉴定,可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

2006-03-13

22 0
第四个不算。偷窃中要达到有效的占有状态才算

2006-03-13

23 0
按四台的总价值计算,肯定够了。闹不好,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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