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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请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的60日、30日是指工作日还是连续的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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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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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信访局工作人员介绍,《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60日”和“30日”指的是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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