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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如何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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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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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了列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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