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是,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却未作规定。因此,所谓的解除通知工会的规定也就变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看起来虎虎生威,实际却没有任何威慑力。 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也不通知工会。但是,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弥补了上述立法缺失,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全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是,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却未作规定。因此,所谓的解除通知工会的规定也就变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看起来虎虎生威,实际却没有任何威慑力。
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也不通知工会。但是,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弥补了上述立法缺失,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按照上述规定,有以下事项应当注意:1。 解除劳动合同要通知工会仅限于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当然无需通知工会。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将通知工会的范围扩大到地方总工会,要求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通知当地的工会,显然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违背。
2。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仅限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作单方解除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以及按照第四十一条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时,也不需要通知工会,原因在于第三十六条件属协商解除,协商一致不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第四十一条解除条件本身就很严格,也包含了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条件,因此无需再重复规定通知工会。
3。 用人单位的义务仅在于通知工会而不是征得工会的同意,也就是说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获得的是知情权而不是批准或同意的权利。当然,工会如果不同意单位的解除理由和决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认为自身正确,还是可以维持原来的决定。4。 用人单位即使在解除之前未依法通知工会,还享有补正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可以补正通知程序,即如果原来解除没有通知,可以在通知后补充通知工会,一样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通知工会,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分情况讨论: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其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需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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