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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定不能因多数人的利益而侵犯少数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

我和小区里的一部分业主房屋出租了,业主委员会以房屋出租为理由加收每人每月二元卫生费(物业费中已包括按面积收区的卫生费了)而自己居住就不用交.这明显是重复收费.物价局也确定,但管不了.因为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已经收买了业主委员会. 我听说民主决定不能因大多数人的利益侵犯少数人生命权财产权不知在哪条法规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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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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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如此一条规定,这只是一种人权理论。 的确,民主决定不能因多数人的利益而侵犯少数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 第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物价收费是由物价局确定的,业主委员会无权干涉。第二,物业公司的这种乱收费行为,已经违反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你可以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如果不行,就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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